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晨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盛世百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洛阳晨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盛世百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炎峰
审 判 员 : 陈 峰代
审判员 :宋一夫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