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12号
原告:林淑华,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嘉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林淑华与被告刘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林淑华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林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双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