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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757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吴招其,陈松光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75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吴招其,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松光,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招其、陈松光信用卡任纠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招其、陈松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吴招其、陈松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咏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