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294号

九江市福满江钢管阀门有限公司、卢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福满江钢管阀门有限公司,卢煌,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福满江钢管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垂坚。被执行人卢煌,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卢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九江市福满江钢管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卢煌、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卢煌、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福满江钢管阀门有限公司案款1439144.0元,承担执行费16791.44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煌、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卢煌、江西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 军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