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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467号

毕正雄申请执行赵斌、段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正雄,赵斌,段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毕正雄,男,1960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赵斌,男,1973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段志华,女,1976年9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毕正雄依据已经生效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9520.00元,申请执行费6043.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斌、段志华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暂无相关信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赵斌、段志华名下的坐落于楚雄市鹿城镇北埔路3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楚国用(2000)字第9615号】的房产,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严艳红

审判员 祝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