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227号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承国。委托代理人李剑光。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马辉红。
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辉红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史作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