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73号罪犯邓学振,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16)鲁05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6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邓学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学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学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学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学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