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48号被执行人唐汉涛,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岑溪市岑溪市人民法院与唐汉涛罚金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481刑初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汉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汉涛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汉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本案被执行人唐汉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达
审判员 杨 岳
审判员 梁 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果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