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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448号

唐汉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汉涛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48号被执行人唐汉涛,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岑溪市岑溪市人民法院与唐汉涛罚金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481刑初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汉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汉涛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汉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本案被执行人唐汉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达

审判员  杨 岳

审判员  梁 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果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