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36号
原告:谭东,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真,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俊,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封开县东威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甘毅联。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东与被告封开县东威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东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东负担。
审 判 员 卢海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耀添
书 记 员 龙英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