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90号罪犯唐文明,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文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文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柱华
审 判 员 吕晓宏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