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30号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栋***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曾鼎忠,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万达步行街二环*****号。
法定代表人:杨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盘子女人坊公司)与被告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襄阳婳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陈淑娟
审判员 杨晓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