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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516号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房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516号

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经理。

被告:房良,男,48岁,汉族,银行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