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83号
原告:王某1,男,200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王某2,女,200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3,男,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抚养人:王群山,男,汉族,66岁,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