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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行初12号

程罗军、程利平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罗军,程利平,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4行初12号

原告:程罗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程利平,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文,职务为局长。

原告程罗军、程利平诉被告株洲市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罗军、程利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罗军、程利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承担。

审 判 长  刘治国

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

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