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04行初12号
原告:程罗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程利平,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文,职务为局长。
原告程罗军、程利平诉被告株洲市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罗军、程利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罗军、程利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罗军、程利平承担。
审 判 长 刘治国
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
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