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00号罪犯郝家伟,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家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郝家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家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家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家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柱华
审 判 员 吕晓宏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