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周代焰。被执行人王斌德。被执行人邵雪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65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吉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