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81号之一
申请人:吴晓陆,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少闩,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晓陆申请执行丁少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丁少闩工程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