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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军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军,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军,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小军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