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谋荣。被执行人蒋文华。本院在执行李谋荣与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文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蒋文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谋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李谋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