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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108号

李谋荣与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谋荣,蒋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谋荣。被执行人蒋文华。本院在执行李谋荣与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文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蒋文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谋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李谋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