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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261-1号

丁某、卢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261-1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卢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某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丁某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李书超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