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262号
被执行人:刘为科,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年县。被执行人刘为科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7)冀058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股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截止目前,该案分文未得到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冀058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宗陪审员 齐旭宣陪审员 蒋晓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