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建材新城。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912271017。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53号18栋1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512019510。罗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清偿申请执行人罗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杨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昌小勇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周振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