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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执1203号

张二翠与杜保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二翠,杜保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3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二翠,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杜保灿,男,汉族,1941年6月3日生,住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保灿、银行存款、收入22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东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