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76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高祥,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李光辉(实习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胜,经理。
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胜,男,1965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第三人:李瑞华,女,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与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明胜及第三人李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胜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胜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