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244号
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范县城关镇南街。
负责人:刘广存,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体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魏金朝,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高丽梅,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燕海英,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黄晓宇,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黄体民,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原告河南范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黄体军、魏金朝、高丽梅、燕海英、黄晓宇、黄体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经审查,本院无法明确被告黄体军、高丽梅、燕海英、黄晓宇、黄体民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黄体军、高丽梅、燕海英、黄晓宇、黄体民的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该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