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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617号

张永定、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张永定,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17号

申请人:张永定,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

被

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3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顾完平。

被

申请人:顾完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张永定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顾完平、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涌禾15”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涌禾15”船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船员工资款162950元,并提供了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定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永定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顾完平、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凌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余滨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