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17号
申请人:张永定,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
被
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73号3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顾完平。
被
申请人:顾完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张永定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顾完平、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所有的“涌禾15”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涌禾15”船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船员工资款162950元,并提供了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定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永定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顾完平、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凌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余滨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