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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87号

刘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8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吉兰,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罗兴华与刘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刘吉兰负担650元,由刘吉兰承担。因刘吉兰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吉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吉兰名下的财产,并冻结刘吉兰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罗兴华与刘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增贵

审判员  陈兴会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卢彬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