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香,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张海卿,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赵利香申请执行张海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