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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183号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岳良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良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83号移送执行单位: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岳良泽,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岳良泽刑事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岳良泽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岳良泽的银行存款2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