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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40号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40号

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4号。

法定代表人:左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1452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51号房产,在31114527.8元保全申请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51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145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房 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春贵

代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