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吴连会,女性,汉族,1977年08月03日出生。
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东新街(原建行院内)。法定代表人祝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连会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系列案件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正在依法处置,期限内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轩
审判员 闫鹍
审判员 付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