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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119号

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廖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廖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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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卫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廖松,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3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33215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松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廖松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北海云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廖松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曾 强

审 判 员  周华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名伦

书 记 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