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71号
原告:周凤霞,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佳,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钱宝军(钱保君),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彦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钱宝军(钱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周凤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周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3年前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支取了工资拿回家没几天,被告便找原告说要求借款20000元急用,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后原告便同意了,原告借款20000元给被告。2015年元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付2000元,余款18000元出具了借条,交原告存证,后该款经催要被告均已无款推脱,为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周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