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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671号

周凤霞与钱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凤霞,钱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71号

原告:周凤霞,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佳,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钱宝军(钱保君),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彦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凤霞与被告钱宝军(钱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周凤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周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3年前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支取了工资拿回家没几天,被告便找原告说要求借款20000元急用,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后原告便同意了,原告借款20000元给被告。2015年元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付2000元,余款18000元出具了借条,交原告存证,后该款经催要被告均已无款推脱,为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周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

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