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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165号

路军城与王明辉、李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军城,王明辉,李晨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65号

原告:路军城,男,198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明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晨燕,女,198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路军城与被告王明辉、李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

原告路军城于2017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军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军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军城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田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