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65号
原告:路军城,男,198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明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李晨燕,女,198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路军城与被告王明辉、李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
原告路军城于2017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军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军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军城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田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