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
被执行人:张更新,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3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更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更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更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更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东门营业所处存款15209.88元。。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