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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更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市科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

被执行人:张更新,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3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更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更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更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更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东门营业所处存款15209.88元。。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