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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745号

杜世鸿与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世鸿,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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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45号

原告:杜世鸿,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住所地罗江县白马关镇三叉河村*组。

法定代表人:叶祥俊,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世鸿与被告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世鸿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杜世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世鸿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杜世鸿负担。

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