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1083号

申请人孙义与被执行人宽城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义,宽城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83号申请人孙义,男,1957年11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宽城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民,男,职务经理。申请人孙义与被执行人宽城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