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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异66号

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骏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骏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异66号

申请人: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吉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燕楣,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

负责人:冯美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跃生,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号副楼***层***房。

法定代表人:蔡丽花。

被执行人:广州骏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大道中北段荣升商贸城三街**号。

法定代表人:蔡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流花支行)与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升公司)、广州骏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农行流花支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农行流花支行已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的《资产转让通知》及于2016年12月21日向荣升公司、骏升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EMS底单、荣升公司及骏升公司签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收到勤力公司认购农行流花支行挂牌的荣升公司债权资产项目交易款的《收款收据》及《对账单》。

本院查明,原申请执行人农行流花支行与申请人勤力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农行流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勤力公司。农行流花支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荣升公司、骏升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本案债权转让情况告知荣升公司、骏升公司,荣升公司及骏升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同意向勤力公司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农行流花支行通过签订书面认可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勤力公司,且已通知两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勤力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勤力公司可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行使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更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104执恢6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广州市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奕云

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

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