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6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朱全静,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冠章,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胡庆玉,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胡庆玉、李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胡庆玉、李娜社会抚养费174055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元
审 判 员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胡 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