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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行审40号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庆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庆玉,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6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朱全静,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冠章,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胡庆玉,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胡庆玉、李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芦征决[201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胡庆玉、李娜社会抚养费174055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元

审 判 员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胡 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