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21号
原告:陈冬珍,女,1959年1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姚尚坤,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冬珍与姚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陈冬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尚坤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冬珍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红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