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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21号

陈冬珍与姚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冬珍,姚尚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21号

原告:陈冬珍,女,1959年1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姚尚坤,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冬珍与姚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陈冬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尚坤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冬珍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红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