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8民初664号

田正茂、郭越娥等与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正茂,郭越娥,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64号

原告:田正茂,男,生于1971年5月8日,土家族,住鹤峰县,

原告:郭越娥,女,生于1969年11月28日,土家族,住鹤峰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田正茂、郭越娥诉被告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田正茂、郭越娥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正茂、郭越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正茂、郭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8.00元,减半收取1764.00元,由原告田正茂、郭越娥承担。

审判员  吴振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