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997号
原告:陈黑苟(曾用名陈周文),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告:段迪林,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原告陈黑苟诉被告段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陈黑苟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段迪林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黑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黑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陈黑苟负担。
审判员 谭 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