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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80号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诉郎志林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郎志林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康赢健,院长。

被执行人:郎志林,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诉郎志林罚金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郎志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武

审判员  黄 磊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