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康赢健,院长。
被执行人:郎志林,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诉郎志林罚金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郎志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武
审判员 黄 磊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