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卢崇东,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海超,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西9巷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崇东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海市创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先行支付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卢崇东,剩余债务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支付1万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吴 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