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福龙,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福龙与被执行人吴玉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玉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福龙借款8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只履行了46112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李德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