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30号原告王学进,男,193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正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方勇,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淑萍,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方远,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王方民,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进与被告王方勇、王淑萍、王方远、王方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进撤回对被告王方勇、王淑萍、王方远、王方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贵妍
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
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