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48号
原告:高宁,女,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毛启强,男,汉族,住高青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宁与被告毛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高宁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宁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高宁负担。
审判员 孙玉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凤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