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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325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夕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夕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机构代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夕三,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夕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325号一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