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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行审5号

广饶县水利局、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水利局,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23行审5号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海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廷碧,男,汉族,广饶县水利局水政股副股长。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水资费征字(2016)第268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柯浔

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