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23行审5号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海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廷碧,男,汉族,广饶县水利局水政股副股长。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水资费征字(2016)第268号征收水资源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8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柯浔
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
人民陪审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