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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特3号

缪德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缪德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特3号

申请人:缪德伦,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缪德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缪德伦称,其与被申请人缪苑苑系父女关系,缪苑苑经(2009)淮民一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王周亚离婚,婚生女王某由缪苑苑抚养。2011年9月缪苑苑再婚,王某一直由其实际抚养。2015年3月缪苑苑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其年事已高,已没有能力继续抚养王某,为了变更王某的监护权,现请求依法宣告缪苑苑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缪苑苑,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吕二队101号,系申请人的女儿。申请人缪德伦申请宣告缪苑苑失踪后,经查,缪苑苑于2017年5月8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有住宿记录。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缪苑苑在2017年5月8日在上海市有过入住记录,故缪苑苑不属于下落不明的人,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缪德伦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辉附与本案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